一、公證是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大使館或總領事館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的有關規定,辦理公證。
二、大使館或總領事館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主要可以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聲明、委托;
(二)婚姻狀況、國籍、居留、生存、指紋、姓名;
(三)文書上的印鑒、簽名、日期屬實。
三、大使館或總領事館辦理公證的基本原則是:
(一)真實原則。公證文書所證明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及其各項內容都必須是客觀存在的或者曾經發生過的事實,而不是虛假或者偽造的。
(二)合法原則。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內容以及辦理公證的程序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不違反有關政策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保密原則。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以及其他受公證機構委托、邀請或因職務需要而接觸公證事務的人員,對其在公證活動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或當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負有保密的義務。
(四)回避原則。公證人員不得為本人、配偶或其近親屬辦理公證,不得辦理與本人、配偶或其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公證。
一、申請條件
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大使館或總領事館可受理符合以下條件的公證申請:
(一)當事人住址應在使領館相應領區(見領區劃分)。
(二)當事人應為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大使館或總領事館主要受理旅居美國並具有中國國籍的當事人的公證申請。為臨時出國的中國公民辦理公證限於在美國境內處理死亡案件等緊急事項。外國人(含外籍華人)一般應當在當地有合法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公證。
(三)申請公證事項應當屬於大使館或總領事館可以辦理的公證種類範圍。大使館或總領事館可以辦理的公證種類主要有:
1、委托書、聲明書、訴狀等文書簽字屬實公證。
2、健在(生存)證明。
3、(在美國居留期間的)無配偶聲明書。
4、居留公證。
當事人如需辦理其他類別的公證書,原則上應在所在地辦理公證,然後按照認證程序向大使館或總領事館提出認證申請。
二、提交材料
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根據領事官員要求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妥的《公證、認證申請表》。當事人填寫申請表確有困難的,領事官員可代為填寫並要求當事人簽名或捺指印。
(二)有效的中國護照原件及帶照片資料頁複印件(或法人資格證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證明,其他組織的資格證明及其負責人的身份證明)。
(三)有效的在美合法居留證件原件和複印件(如綠卡、工卡、I-20表等)。
(四)根據申請公證種類,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見列表)。
(五)對可以代辦的公證申請,還應當提交有代理權的證明。委托代理人應提供其有效身份證明以及由公證當事人出具並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法定代理人應提供其身份證明以及能證明其與當事人監護關係(一般即父母子女親屬關係)的材料等。
(六)涉及重要財產權利轉讓、變更等與當事人有重大利益關係的事項,應根據領事官員要求談話,並在《接談筆錄》上簽名或捺指印。
注:申請人草擬《委托書》、《聲明書》、訴訟文書等時,請打印或用墨水筆書寫,字跡必須清楚、工整,不得塗改。請勿事先簽名或填寫日期,待領事官員審核通過後在領事官員麵前簽名並填寫日期,否則必須重新抄寫。
種類 |
應提交的其他材料 |
具體要求 |
委托書公證 |
1、委托書文本; 2、與委托事項相關的權利證明原件或複印件(如存折、股票開戶憑證等); 3、涉及夫妻共同財產的,還應提交結婚證等相關文書原件及複印件。 |
1、當事人親自申請並在領事官員麵前在委托書上簽字; 2、委托書的基本內容應當真實、完備; 3、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德的事項不能辦理。 |
房產委托書公證 |
1、委托書文本; 2、涉及房產轉讓的,應提交房產證原件或複印件。 |
1、當事人親自申請並在領事官員麵前在委托書簽字; 2、轉讓房產但沒有房產證的,可先辦理委托他人領取房產證的公證; 3、房產證登記為二人以上共有的,應當所有產權人共同辦理;不能到場的應有書麵意見書。 4、轉讓未成年人房產應保證確實為了其利益。 |
寄養委托書公證 |
1、委托書文本; 2、被寄養人的身份證件; 3、親屬關係證明等(證明父母和子女關係,如兒童出生證)。 |
應由被寄養兒童父母雙方提出,並在領事官員麵前簽字。 |
聲明書公證 |
1、聲明書文本; 2、與聲明事項有關的權利證明等。 3、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的,應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和申請人與被繼承人親屬關係證明,以及所放棄房產或財產證明。 |
1、當事人親自申請並在領事官員麵前在聲明書上簽字; 2、聲明書的內容由聲明人自己承擔相應法律後果; 3、違反法律及社會公德的事項不能辦理。 |
無配偶聲明書公證 |
1、聲明書文本;2、離婚的,應提交離婚證或離婚調解書或離婚判決書原件及複印件;喪偶的,請提供原配偶死亡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
1、當事人應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當事人親自申請並在領事官員麵前在聲明書上簽字; 3、婚姻狀況聲明書公證的有效期一般為六個月; 4、未婚人士如處理房產、辦理戶口等事項需申辦無配偶聲明書公證,應在聲明書中說明此證明僅限用於在國內辦理相關事宜; 5、有特殊情形的,應根據使領館要求辦理。 |
國籍公證 |
1、有效護照和居留證明; 2、其他能證明身份的材料。 |
1、國籍證明是對當事人具有或不具有中國國籍事實的證明; 2、一般可為擬申請加入外國國籍的中國公民出具自動喪失中國國籍證明書。 3、可委托他人辦理,但應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證明和由公證當時熱出具並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
居留公證 |
有效護照和居留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
1、居留公證主要用於到中國國內辦理華僑身份認定等。 2、可委托他人辦理,但應提供代理人有效身份證明和由公證當時熱出具並經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
指紋公證 |
當事人應當親自申請,在領事官員麵前捺指印並簽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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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固定格式文書上的簽名屬實公證 |
有關文書原件。 |
1、有關固定格式文書一般指國內法院要求的訴訟委托書、送達回證等司法文書,或銀行的表格、單據等; 2、當事人親自申請並在領事官員麵前在有關文書上簽字。 |
(一)當事人本人或委托他人(僅限可委托的公證種類)到大使館(或總領事館)申請。
(二)無需提前預約。
(三)不接受郵寄申請。
(四)如有需要,當事人須根據大使館(或總領事館)通知前往麵談。
(一)正常辦理時間:需4個工作日。因補充證明材料、向國內請示核實情況、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時間不計算在上述期限內。
(二)加急服務:第2或第3個工作日取證。
(三)特急服務:當日取證(請在上午12:00前提交申請)。
(一)當事人可憑取證單按取證日期到大使館或總領事館繳納費用並領取認證書。逾期6個月不取,大使館或總領事館將銷毀處理,由此產生的責任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二)正常辦理:民事類公證:每份20美元;商事類公證:每份40美元。
(三)加急辦理:每份加收20美元。
(四)特急辦理:每份加收30美元。
(五)接受現金支票( Money Order或Cashier's Check )、公司支票、Mastercard或Visa Card信用卡,不接受現金和個人支票。支票抬頭請寫:Chinese Embassy。
(一)聲明書、委托書、指紋等公證必須由本人親自來大使館或總領事館辦理,並在領事官員麵前,在有關文書上簽名或捺指印。
(二)當事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係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應由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代理。
(三)法人申辦公證,應當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組織申辦公證,應當由其負責人代表。
(一)申請公證的事項不真實、不合法的,當事人提供的材料不充分,虛構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文書申辦公證的,以及有不按規定支付公證費等情形。
(二)大使館或總領事館不能辦理合同、協議類公證,不動產公證以及公司章程、注冊文件、招標投標、票據、貸款等公司、金融事務公證。
合同、協議類公證涉及依照我國或駐在國民商法對合同、協議文本內容進行全麵、嚴格的審查,應在中國國內或駐在國當地公證機構辦理;不動產公證應當在不動產所在地公證機構辦理,駐外使領館可以受理的隻能是涉及國內房產的委托書、聲明書公證;公司、金融事務公證涉及我國或駐在國金融、公司法律事務,應在中國國內或當地公證機構辦理。
(三)出生公證、死亡公證、無違法犯罪記錄等公證,應根據事實發生情況,向中國國內或駐在國事實發生地公證機構申辦公證。以上事實一般是由中國國內或駐在國當地民政、居留等部門進行登記、確認的,大使館或總領事館因不掌握相關情況,不能出具相關種類的公證。
(四)中國國內出具的學曆學位證書、職業資格證書、駕駛證、結婚證等應在國內辦理公證,大使館或總領事館不掌握相關證書的真實情況,不能為中國國內出具的證書辦理公證。
對大使館或總領事館不能辦理的公證種類,需在國內公證機構辦理公證的,如當事人身在國外、不便回國辦理,可以委托他人(國內親友、律師等)到國內公證機構辦理;如國內公證機構要求,當事人可在駐外使領館辦理委托國內親友代為辦理的委托書公證。
(一)未成年人能否申辦公證?什麽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未成年人是可以申辦公證的,但應由其監護人(也即法定代理人)代理。未成年人的監護人首先是其父母;在其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時,為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成年的兄姐等。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申辦公證或者處分大額財產時,應當由法定代理人(即監護人)代理;監護人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應當保證確實是為了被監護人的利益。
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正確認識事物並進行判斷的能力,包括年齡和精神狀態兩個方麵。在我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包括:年齡在十八周歲以上、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未成年人。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兩個範圍之外的一般就是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
(二)旅居國外的華僑回國結婚時,應當辦理何種公證?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華僑在國內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婚姻登記應當提供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係血親和三代以內旁係血親關係的證明,該證明可由居住國公證機構出具公證、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由中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公證。建議旅居國外的華僑回國結婚時提前辦妥相關證明。未婚公證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有效。
(三)想在中國國內辦理購買或出售房產等事宜,但本人無法回國,如何辦理相關手續?
當事人可以辦理房產委托書公證。委托書公證的意義在於,在當事人在國外,不便親自辦理有關手續時,可以把相關事務委托給他人,並通過辦理公證,對該委托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書麵予以證明;受托人可以向國內有關部門出示經公證的委托書,從而順利辦理有關手續。
當事人可以向駐在國當地公證機構提出委托書公證申請,並在當地認證機構(一般為外交部門)及我駐外使領館辦理認證。當地公證機構不接受中國公民的公證申請,或者不能為中文委托書出具公證的,當事人可以到中國駐外使領館提出委托書公證申請。
(四)委托書、聲明書能否提前簽好當事人名字再送至使領館辦理公證?
委托書、聲明書公證的意義在於,通過中國駐外使領館證明委托人、聲明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防止他人偽造或冒名頂替,使接受委托書、聲明書的當事人消除疑慮。委托書、聲明書是委托人、聲明人的意思表示,委托人、聲明人必須在領事官員麵前,在委托書、聲明書上簽名或捺指印,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五)想委托他人出售國內房產,但房產證還沒有拿到,如何申辦公證?
無論在國內公證機構還是在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請公證的事項涉及房產轉讓的,都會要求當事人提交房產證的原件或複印件;尚未辦妥房產證的,當事人可以先申辦委托他人在國內房管部門辦理房產證的委托書公證。
(六)夫妻婚後購買的房產是否應當兩人共同辦理房產委托書公證?
夫妻婚後購買的房產並不當然是夫妻共有財產。根據中國法律規定,夫妻雙方可以書麵約定財產所有形式,約定婚前及婚後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無約定的,夫妻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共有房產是房產共有情形中的一種。公證事項涉及對共有房產進行轉讓、管理的,應當全體共有人共同申辦或經其他共有人書麵同意。通過房產證等能證明確係夫妻共有的,應當夫妻二人共同申辦公證。
(七)對委托書的形式有沒有什麽特殊要求,是應當自行書寫還是按國內房管部門等提供的樣本填寫?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委托書一般包含下列內容:委托人基本情況,受托人基本情況,所涉房產的具體情況,委托原因,委托事項,委托權限和委托期限,受托人有無轉委托權,委托人的簽名、捺印,日期等。
委托書可由當事人自行草擬打印或根據國內有關機構的要求製作。委托書內容不完備或表達不準確的,當事人應當自行更正;委托書中不得有違反法律規定或虛假、不當的內容。
(八)華僑子女在國內考學、加分等,國內要求提供華僑身份證明,如何辦理相關公證?
當事人可持有效護照及當地居留證明到駐在國當地公證機構或中國駐外使領館申辦居留公證。居留公證主要用於到中國國內辦理華僑身份認定時使用。華僑身份的認定由國內僑務部門負責,居留公證僅作為對居留事實的判定。
(九)本人已經來到國外,不便回國,如何辦理學曆學位、職業資格證書等公證?
中國國內出具的學曆學位證書、職業資格證書、駕駛證、結婚證等,中國駐外使領館不掌握相關證書的真實情況,應在國內辦理公證。當事人身在國外、不便回國辦理的,可以委托他人(國內親友、律師等)到國內公證機構辦理;已將國內出具的證書帶至國外的,應根據國內公證機構要求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