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規定,如果離婚後一方再婚,或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或是以夫妻名義向別人作介紹而使得周圍人普遍認為他們是夫妻的, 則原配偶不必付贍養費. 你隻要掌握她在台灣婚姻或事實婚姻的證據, 就可立於不敗之地.
如果她再婚,或是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居住,你就不必付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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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正在離婚的,也不是女的個個都能得到ALIMONY
-海外存知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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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4/2004 postreply
21:0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