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2010年底在OHIO注冊了一個公司,後搬到California,在california亦注冊了foreign corporation。今天接到一家加州公司B通過南加 Orange County Superior Court 的訴狀,看過後方知,原來台灣有家公司和我公司同名,台灣公司和公司B有業務糾紛,公司B在起訴台灣公司時,想當然把我公司作為台灣公司在美國分支一起起訴。
我有30天時間準備“written response",我想這個”written response" 應該比較straightforward,自己可以寫,但想征求專業意見。如果費用低,請律師代勞也可,煩請告訴我大概費用。
對方起訴,不做due diligence 調查,亂告一氣,耽誤我時間精力,請問這種情況,我是否可以提請損失補償?多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