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如果當事人目前都在美國司法管轄權之外,這個問題必須依據當地的法律規定來決定是否是一中犯罪的行為. 所以您提供的資料不足以回答這個問題.
至於您所提的情況,如果在美國,目前當事人丈夫的行為並不算是"一種犯罪的行為",因為一是對方並沒有完全撒手不管,二是所謂"有限生活費"與是否"夠用"的定義隨主許多情況而有所不同,所以這不是單純依據您所提供的資料可以決定的,特別是美國的家庭法屬於民事法,所以沒有所謂犯罪與否的問題,就算是當事人的先生搭上小三,在美國的婚姻法中絕大的情況下這也不是一種犯罪的行為 (美國有少數幾州在刑事法中仍保留有"通奸罪"的條文,但是這不是當事人來決定是否引用這個法律來起訴,而是當地的 DA 來決定),一般這個問題(特別是法律上一般隻是考慮 child support,對於配偶的部份需要由雙方自己協商或是交給法官依據實際情況去裁決) 至於其他相關生活費,保險金等非 child support 的部份也需要在家事法院由主管的法官依據當地的法律與雙方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來決定應該的數字為多少,而這故數字的計算是有一定的數學公式,您或是您的朋友可以上網依據過去他們所住的州來找到這些資料. (一個"不友善"的提醒,這是當事人自己的事,所以最好不要來個帖要老貓幫助你們找.. )
唯一可以算是"犯罪行為"的是,如果當事人取得判決要求其先生負擔若幹數字的 child support,但是當事人的先生延宕或是拒絕依據判決上的要求執行,那麼在美國的司法管轄權之下,這是一種犯罪的行為,在美國大部份的州,當地 DA 可以依據當地負責管理 child welfare 單位的建議對於當事人的先生提出刑事訴訟而家事庭的法官也可以下令由當事人先生的銀行帳戶或是正式薪資中強製提取這筆費用給當事人,甚至於就算是當事人的先生經由法律程序宣告破產成立,這個部份也不受到破產保護的限製可以一筆勾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