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加建,碰上了無良建商,房子建到一半被政府抽查時查出問題同時被政府告到法庭,現在官司中。我們重新找別的建商繼續。由於開工時他們收了我們很多的開工費,因此他們必須退還多餘的部分,我們問他們要了很多次,無果。知道我們發火了,才還了其中的三分之一;現在他們的官司也到了關鍵時候,雙方都需要有力的證據或證人。於是狗血的事情來了,三個星期前打電話給我老公說是要還錢,但隻能還剩餘部分的一半,我和老公達成的共識就是,這是我們能夠要回錢的最好機會,不把錢還完絕不和他們談事;拿到錢後也不能給他們做偽證。底線就是不去踩你一腳,就是放你一馬。
上個星期來還錢了,事後我才知道隻還了其中的一半,拚命的哭窮。現在糟糕的是,我老公不知道為什麽竟然在他們帶來的偽證聲明上簽了名。而且我感覺非常的蹊蹺,老公給的三個理由非常的不尋常:1, 相信他們是真的沒有錢; 2, 擔心為了要錢被殺; 3, 認為總預算沒有超支,沒有虧損,所以不還也沒什麽損失。 這都什麽理由啊。我現在擔心的是是不是對方恐嚇他的結果? 第二天,管財務的也拿份假證明讓我老公簽,這回被我抓住,立馬搶過來撕了,他們沒有得逞。你這麽做不是雞飛蛋打嗎。
這些建商是我朋友介紹給我的, 自家房屋加建,我自然全程參與,沒有我的簽名管用嗎? 我打算去做控方的證人,這樣對我老公有影響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