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直乘坐新州的公共交通light rail。4月2日早晨(周二)上班,忘了買light rail
的monthly ticket,被警察逮到,跟他解釋說我每天上班都坐light rail,月月買月票,
隻是月初忘了,他還是給了我ticket.上麵寫的court date是4月20日,那天我去court,
security根本沒讓我進法院,被告知係統裏還沒有notice,讓我等或再打電話。
4月底我回國兩周,到五月中回來。(回國前已經知道回來後上庭的日期,具體那天不
記得了)
回到美國後倒時差,再加上小孩大病了一周多,後來的事情記不太清楚了,不記得是我
打到court要
求改期,或是court打電話給我,我隻記得是接線員問我交不交罰款,我說我要plead
unguilty.悲催的是,因為回國,沒人開郵件,回來後我們郵箱鑰匙又掉了,有一段時
間好多信件都沒收到。(我覺得可能court給我期間寄信了。)
今天出門時候,開郵箱看信,發現我有一個warrant of arrest(逮捕令),趕緊到警
察局去交了保釋金,當時我問我是不是算是under arrest了,警察說是,還說我必須在
下周一上庭,說我是criminal case,相當於theft,而不是交通ticket。我當時都蒙了。
我想問問現在我該怎麽做??
要不要找律師,找什麽樣的律師? 求指點
請問這會影響到將來還工作或是轉公民嗎?我也不想背上theft的汙點。
(我還保留著我三月份的月票,本來預備上庭用的,表示我每月都買票的。四月下旬(4月20日我去了court卻沒讓進去後)在light rail再次遇到月初給我開ticket的警察,我跟他complain了一下,他麵無表情,但我覺得他也應該知道我不是逃票。因為我上班是必須天天坐light rail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