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個朋友因為生孩子辭了在家。前一陣,她在CRAIGSLIST上看到廣告,就應征一個工作,是可以在家幹的PART TIME,好像是搜集一些公司(食品行業)的資料,用EMAIL匯報給公司。簽的合同上說每月付一次錢,按小時付,工作量會視情況而定。
對方一直在EMAIL上說她工作得很好,請繼續。但是她一直沒有收到支票。她在EMAIL中問詢,對方總是說可能中間拖延了。後來她心生疑惑,告訴對方說要暫停一下,等到收到支票以後再繼續工作,對方就消失了。她一分錢都沒收到,按合同對方欠她900多刀。
所以她就去小額法庭。小額法庭要求她自己把傳票交的對方。她有跟對方簽合同的時候的地址,在個商業樓裏。她再去就找不到人了。她雇用了SHRIFF,也找不到。SHERIFF說對方當時跟她簽合同的地址不是那個公司的,人家也不知道那個人當時為什麽會出現在那裏。根據州裏小企業的注冊記錄,這個公司已經很久沒有經營了,也沒有注冊的固定地址。所以現在她就沒有辦法找到對方。因此,小額法庭也沒辦法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