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三月自己又被控超速駕駛。在去年五月時申請書麵聆訊和交了罰款保證金三百多大洋。到八月時法庭回信答複被判有罪。於是九月申請重新審理。到去年十二月時親自到法庭應訊。開庭時發告票的警察主動要求撤銷控罪。法庭判決案件撤銷,和8-10周退還罰款。這次是唯一一次需要進入重新審理才獲撤銷的告票。雖然花了很長時間但總算沒白費。
問題是一等就等了五個月也沒有見法庭退回去年五月交的罰金。現在已經是六月了。幾百大洋的問題也不是太大。最大的問題是今年五月份見退款遲遲未到,於是到DMV的官網下載一份自己的駕駛記錄看看。一看之下驚然發現自己原來完美無暇的駕駛記錄上竟然出現一個超速違規的記錄。記錄就在去年八月法庭書麵聆訊的裁決日期的第二天加進自己的DMV記錄。嚇了一跳。還以為法庭裁決的所謂Dismissed隻是指把自己從Court Room Dismissed出來而不是Dismissed這個案件。有時法律用語和日常用語有點出入也不奇怪。幸好最後確定是意思並沒有太大的出入。
再到法庭詢問了一下,職員無法解釋為什麽法庭在案件沒有結束前就更改被告的駕駛記錄。隻是答應會通知DMV更正一下。再問一下退款什麽時侯有。得到的答複竟然是他們不知道,因為退款的部門不是法庭而是市府。退款部門沒有設查詢。
這種特殊的情形還是第一次遇上。在這裏問題有幾個。
1. 當書麵聆訊敗訴後但你又申請了重新審理時,書麵聆訊的裁決是不是要立刻執行而無需等第二次的聆訊結束?要是真的話,這和有人被控殺人在第一次審理時被判有罪和死刑,這個人申請了上訴,但在第二次審理前先執行了死刑有什麽區別?
2. 法庭既然裁決案件Dismissed和下令8-10周退款,為什麽法庭可以自己不執行自己的命令?通常來講要是退款的命令寫在裁決書上,在法律上這就是命令。沒人可以違抗。想想要是法庭裁決閣下要在8-10周內交罰款,閣下要是過了半年還沒交錢會是什麽的情形?若然法庭知道自己人員不夠,沒法在8-10周內退款何不幹脆裁決8-10個月或8-10年內退款?反正閣下又不可以反對法官的裁決。任何人或機構不執行法庭命令都屬違法。 法庭自己是不是有括免權啊? Law is the Law 這句金科玉律難道隻是單方麵適用?
3.要是法庭真的不退款,還有沒有辦法?自己的妹妹幾年前就試過法庭裁決退款但從沒見影。算一下離付罰款的時間已經一年多了。要是法庭真的不還錢,是不是就這樣讓法庭逍遙法外算了?交通法庭好像沒有上訴庭和終審庭之類的。還是可以到小型錢債法庭去告交通法庭來追討欠款?到另一個法庭去告交通法庭還真的沒聽過。在法律上有沒有這個程序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