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用父母的名字買,很麻煩,另外我知道如果想做婚內財產公證的話就一切問題都解決了,但是總覺得這樣做傷感情,張不開口,所以不買房也煩惱,買房也煩惱,嗬嗬。。。買房的文件我還是要簽的,隻是看到買房意向合同裏書老公簽PRIMARY,我簽在第二行,不知道有什麽關係嗎?
我曾經看過論壇裏寫過買房的DEED如果做SURVIVORSHIP DEED,那麽房產的另外一半就自動歸活著的另一方了,是這樣嗎?
我看過關於公平財產法州的英文網站,英文不算太好,不能全理解,不過上麵寫是婚後贈予自己的財產,如果不是混的分不清楚將來也是自己的,隻要能提供證據,我所能保留的隻有國內的匯款單,和款到這邊共同賬戶的銀行賬單了。這兩樣不能說明是自己付的款嗎?難道匯款單和銀行賬單也需要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