俺覺得不需要,你要怕就讓租客隻能選1,不然就不簽

其實都是看住客信譽的:他就算選1,同樣可以跑掉不給錢也不理你。人正常,選2也會和解後才跑。

那你覺得上庭那個容易贏?俺覺得都一樣。如果他有反勝的把戲,提出的理由一定對兩條都成立。

俺覺得還是把盡力用於考察對方誠信好了。有丁點前科都不能要,也可讓其提供Refer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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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嘛~ -花花木蘭- 給 花花木蘭 發送悄悄話 花花木蘭 的博客首頁 (60 bytes) () 05/19/2012 postreply 23:1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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