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討論的是一般的正常的法律範圍內。有人appeal成功,既然是appeal,說明她在“一般”的程序下被拒絕了。提出了特殊的理由。一句話,她是特例。這種間肯定有你不知道的東西。理由肯定不是你的"我們的TN簽證很容易,既不費時間,也不用公司額外的文件,隻是一封Offer信,這跟其他人是沒有區別的"(除非有關工作人員不懂又沒有去認真調查,那是運氣,更是特例)。你真想在美國拿UI,必須想出特殊的東西------這就是所謂的耍點小聰明。否則,你就是守株待兔。那個MM已經逮著兔子了,你的概率就低多了。
你和別人差別大了:(1)你依現在的方式(居住)留在美國,是違法的,和偷渡者並列;(2)TN簽證必須出境後再入境時申請;(3)依你現在的方式(居住)留在美國,想再入境時被蓋個十年禁止入境的章子是在正常的法律範圍內。如果你很快找到了工作,或者再入境時花言巧語等等無數的理由/辦法都可以讓你免於被禁止入境。但是沒有人可以從你免於被禁止入境這一結果推出:無簽證加拿大公民可以居住在美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