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如果您希望獲得任何金錢上的賠償,那麼您需要找專業處理個人傷害的律師來處理這個問題,(在目前的情況,這個案件不可能由您自己 DIY 來處理)
至於案件本身,如果當時老師在場,同時目擊這個危險的動作而沒有製止,那麼這位老師有可能麵對"職務疏失"的問題,同時您的律師應該需要向您解釋在這個州有關 comparative negligence 的相關定義,因為這個意外並不是由單純老師的疏忽所造成的,所以您不能說所有的責任都在老師本身,事實上令公子,必須負擔相當比例的責任,同時因為這是課間休息時間,也就是說這並不是學生不應該遊樂的時間,因此就事件本身來說,造成這起事件的比重,"意外"的比例遠比"個人疏失"的比重來得高,所以如果真正進入司法訴訟,單純就目前您所提供的資料,要建成功立一個案件索賠確實有一定的困難,然而如果您的律師能夠建立一個案件 base on 過去在這個學校所發生的任何類似的意外,來證明學校對於學生課間休息時間的管理有一定的問題,那麼或許您們可以建立一個案件,然而老貓必須明確的指出,如果這個案件進入司法訴訟,您有可能需要花費相當的金錢與時間,同時最終的結果不見得會給予您一個滿意的判決,特別是大部份的州對於公立學校或是任何 county 政府與家長之間的民事訴訟的最高賠償額都有一個上限,(以馬州 PG county 為例是最高 45 萬美元),所以是否應該走這一步,您必須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