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問你自己,如果這是你自己的家,你會輕易讓桌腳磨損木質地板而不理不採嗎? (在桌角下墊一些紙或是去店裏買塑料的墊片,甚至於買一塊地毯墊在捉腳下那麼難嗎?)從這個小事來看,你的問題不是傢俱磨損地板的問題,你的問題是你根本不在乎如何去愛惜所租用的房屋.
至於您所問的問題,您現在無需要理會對方口頭的要求,然而如果對方一定要您搬遷,對方行為是否合法需要依據你們雙方租約的情況來決定,如果你們有書麵的租約說明租用的時間,在沒有到達合約期滿之前,除非相當特殊的情況 (例如對方要賣房),對方不能隨便下逐客令.如果你們沒有書麵的租約,或是原本合約已經過期,但是雙方沒有另立新約,是依據原本的合約執行租用的行為,(也就是說您還在"舊約時代"還沒有進入"新約時代),那麼原則上在法律上您是屬於按月租用,那麼對方是可以依據當地法律規定給與您 30 到 60 天的書麵通知要求您走人.
良心說,看到您不旦沒有先考慮對方為什麼會發火,凡而稱對方的反應是"瘋子"...老貓要是房東,打死也不會租屋給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