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國內離婚有兩種離婚方式,一種是登記離婚(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第十條第2款),另一種是法院判決離婚。如果該外國人所在國家法律規定,不經法院判決離婚無效,那麽該中國公民和外國公民隻能通過法院判決離婚(1983年民政部《關於辦理婚姻登記中幾個涉外問題處理意見的批複》第4條)。
如果該中國公民和外國人決定登記離婚,去辦理離婚登記前要事先協商,決定一份離婚協議書(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第1款第三項以及第十一條第2款)。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第3款)。因為是協議書,所以內容由雙方判斷,法律不做幹涉。
《民法通則》第14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無法辦理登記離婚,隻能向中國法院起訴,要求法院判決離婚。中國法院會根據中國的婚姻法處理他們的財產分配。但法院還是會先考慮雙方能 否達成協議,如果能達成,按照協議辦理,如果不能達成,法院判決。法院判決會考慮財產情況,其中一方是否有過錯,子女撫養,其中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付出 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