搬入日期2月1日。 他要求在1月29日同意他將他部分家具搬到我車庫。我同意。他在1月29日將幾乎全部家具搬到了我家車庫,沒有經過我的允許,部分放到了客廳和臥室。
1月30日下午,他告訴我,由於買他房子的人毀約,他不能租我的房子
1月30日晚上,他將家具搬出
現在,我的房子還沒有租出去。
他向我索要定金。理由是合同還沒有生效。因為合同起始日是2月1日。
我沒退定金。我認為他將家具搬入我家的行為,就是雙方在執行合同。
我的問題是
1 我必須退還押金嗎?理由是什麽
2 租約的生效日究竟從簽訂合同日起算,還是搬入日起算
3 我在租約上有寫上 如果提前退租,租客要付我2個月租金。我有權追訴另外$1000 嗎
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