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請教老貓關於紐約州提出離婚訴訟最低的居住標準

是否隻需要一方(either one is a resident thereof and resided in this state for a continuous period of one year immediately prior to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action;)就可以?
另外如果和他談條件,目前他在國內有公司有收入,房子,但他在簽字之後並不執行這些紐約定的協議,山高皇帝遠拿他無可奈何怎麽辦?他家裏那邊在當地屬於紅道黑道都通的,(想把人弄到死地,殺人不用償命,都能有關係)。他如果以後耍賴(轉移資產,更改收入)不付出他的那部分,最多就是不回北美了,反正他已經搞到中國綠卡,無須出境辦簽證。我覺得那時候追他要這些財產的話,真不如現在“拖著“省心,這也是我想”拖“的一個原因吧。因為這些年在談到國內的一些問題時,我覺得好像就是用一種無賴的手段就能為所欲為。
謝謝您的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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