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你點實用的建議

1.親姐妹明算帳,當道理講不通的時候就上法庭解決.

2.銀行存單的公證件和原件的效力一樣, 否則公證處該取締了.

2.你媽應該先發一封掛號信給你姨媽要求她在X日內返還所有這些年來的借款.(因為沒有借據所以沒有還款日期的約定,要先發信給個期限這樣才有過期不付的理由). 她肯定不還的,然後你去法院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債權, 並用你媽手裏的存單原件下的款項還款(存單是抵押品),  你要說明當時是為了讓你弟出國辦手續才借的, 要提供所有的轉帳單以及將這筆款項公證用於你弟弟的出國等證明文件,即使沒有借據也不過是損失了你發信要求的還款日前的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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