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如果和Broker,Realtor中一方簽和解合同,但保持起訴另一方的權利。這樣的和解合同在法律上有可能存在嗎?


Realtor犯錯(both legally and ethically),和解中她同意賠償總額但稱自己沒錢。而她的Broker置之不理,不肯替這個realtor掏錢,原因是他說跟他無關,他沒做錯事。

這樣一來,如果以Realtor聲稱可以支付的數目,來跟她和解,請問有無可能讓Release agreement裏麵隻release這個Realtor,而不release她的broker的責任呢?

如果可以這樣做,那麽我想那個Broker會要麽同意加一部分錢和解,要麽就真的不怕繼續不理我們。但是法律上,也許必須同時release他們倆,根本就不可能隻release一個人的責任?(比如我們去告broker,盡管簽了release realtor經濟責任的合同,照樣會揭穿這個realtor的違法事實,從而導致這個realtor會拒絕簽署隻release她自己的合同?這是我不明白的地方,請教老貓和懂行的人!


(補充:所謂的release就是既不對政府file claim也不sue他們。經過我們谘詢,她在法律上的錯誤導致的能給我們的索賠隻能有1千多,所以不值得真的上庭。)。


大體情況如此,謝謝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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