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九月份問過大家關於 shareholder 投票的問題(http://bbs.wenxuecity.com/law/124371.html)並得到了幾位老大的指點,萬分感謝。
現在有這樣一個問題:這是一個在DC的一個餐館生意。本人當初加入時,我的兩個合作夥伴已經開始全麵改建一個原本十分破舊的商業房(在華盛頓中國城)。我們隻是去律師樓簽了股東和約以及股份方麵的協議。本人完全忘掉了lease 的事。
餐館開張以後,我的兩個合作夥伴在餐館裏做工,我本人不在餐館裏作。後來我發現我的兩個合作夥伴偷錢。因為我是大股,有權雇人。我就找了一個我自己的人去餐館裏作經理。誰想到我的經理去上班的第一天就遇到了大問題:我的兩個合作夥伴叫警察趕走我的經理。理由是 lease 是他們兩人個人名字簽的(landlord signed lease with person A and person B running business as xyz located at …). 房東也來了。房東跟我的兩個合作夥伴完全是一夥的。他們聲稱我和我的經理都不得進入餐館。他們進而聲稱他們可以把我們現在的公司 bankrupt 掉然後他們就可以注冊一個新公司。這樣一來他們就可以“名正言順”地吃掉我。
我盡管有大股,但是我不在餐館作,對餐館沒有有效的控製,lease 也不在我名下。十分頭痛。有一點:給房東付房租從來都是公司支票付的。有的朋友跟我講可以打官司把 lease 放到我公司名下。
敬請高人指點!
萬分感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