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賣家(bank)在合同規定的成交日沒有完成他們的工作, 以至於沒有成交. 我按照他們的要
求,兩次延期到他們的期望日期, 但是他們還沒有完成工作. 在這種情況下,我是否可以以他
們違約, 來追究他們的責任並要求得到賠償. 如果我不買他們的房屋, 我現在是否算作
違約,我又該怎麽追究他們的責任? 我的realtor威脅我說: " the bank is in control of the deal", 如果我不再再簽他給我的第三次(closing)的延期, 我就"in default", 拿不回來我的"earnest money"並且我要賠償別人. 真沒有天理! 我需要知道他的說法是否對.
與realtor簽了雇傭合約, 想fire掉他, 不知道是否可以, 我有什麽"obligation"嗎?
謝謝, 在線等熱心人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