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朋友認為"我找了律師,律師應該替我做所有的事...",但是事實上律師的工作就如同"水管工",他的工作隻是依據您的要求解決您現在的問題,正如水管工不會自動去替您修理電腦一般,特別是在這個案件中樓主在交給律師處理之前已經與對方簽約,所以律師本身能做的相當有限,至於店舖買賣是否應該加入這個條款,事實上有一定的困難,因為在大部份的地區,簽署"非競爭"性條款有一定的限製,事實上在馬州除非是相當特別的行業或是店麵是在大型購物商場之內(這和租金與租約有關,所以不是規範店家或是賣家,而是規範商場的業主或是管理公司不能用不同的價格來爭取相類似的生意),你不能單獨建立一個"非競爭"條款來禁止原來的賣主在原店麵若幹距離之內建立類似的生意,因為法律是雙向的,一般的情況你不能建立一個"不平等"條約或是自定法律來規範任何商業行為,(這和一般勞工法中的僱用合約是完全不相同的,所以不要混為一談)當然如果對方建立了新的據點之後以惡性競爭的方式逼迫您退出這個市場,(例如使用 "false advertising"),業主或許可以使用"unfair competition"來提出訴訟,有些州對於特定的行業甚至有專門的法條來規範一定的行為,例如紐約過去19世紀有法律規定"義大利肉丸"的最低重量與相關的質量來保證義大利菜的名聲,一個簡單的例子如下 (IL 州的一個說明)
http://www.law.cornell.edu/wex/unfair_compet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