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問題其實有相當的難度.

對方的行為是否夠成立一個歧視性的案件,主要在老貓看來有兩個衡量的標準,第一是對方隻支持電話客服的原因,如果對方的主要考慮是保障客戶的安全,(因為信件做假的機會確實高於使用電話直接與客戶溝通),那麼對方的決定就有一定合法的基礎,因為美國聯邦是有法規要求任何企業如果從事電子商務,必須確保客戶的資料的安全,所以如果在這種情況下,該公司不支持信件委託的客戶服務,你不能說對方的考慮不合理,另外一個衡量的標準是對方的電話客服提供了多少種語言的服務,如果隻有單一英語的服務同時不支持 TDI 的服務,(對於聽障朋友的電話服務),那麼對方顯然已經違反聯邦政府的相關規定, 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ADA) 然而如果對方支持英語與西班牙語,並且提供服務給予聽障的用戶,那麼您的立論就不攻而破,因為對方其實已經是支持多種語言的服務隻是不支持華語的客服,然而現在沒有法規規定這一類的服務一定需要支持華語的服務

當然如果您能找到任何公司內部文件證明公司的這個決定,事實上是想如此來刁難客戶,那麼您是有一個好的訴訟案件,然而這個案件不再是針對與言或是服務的形式,而是就客戶與公司所簽署的任何使用合約基本上是否合乎合約法中有關 Good Faith and Fair Dealing 的問題,一個很有名的案件是 Columbia House Music Club 的客戶對於該公司的經營方式的一個集體訴訟,其主要的論點就在於這個公司基本上強迫客戶購買其產品,同時對於終止合約與退還商品設立許多不合理的規定,造成客戶退還產品上的困難. 所以如果您能夠證實對方隻容許客戶使用電話客服的理由是如上述案件的情況,那麼您就有可能可以建立一個訴訟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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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ighly appreciate -Computerlearner- 給 Computerlearner 發送悄悄話 Computerlearner 的博客首頁 (116 bytes) () 10/15/2011 postreply 15:5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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