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美國,賓州,對方在中國,已經兩國分居三年(在孩子出生前就回國了),現在孩子也快滿三歲,跟著我,雙方主要因為性格矛盾,已經徹底沒有感情了,都不想繼續這個婚姻了。已經達成協議,孩子和國內完全用我自己的錢買的一套房子歸我。他年薪三四十萬,在國內他名下另有三處房產,但他不要孩子撫養權,也不付一分撫養費,對自己的親生兒子毫無感情。
我的問題是:
1. 我想在美國去申請無爭議離婚,需要對方簽署表格和公證。我把表格填好寄給他簽字,找一個律師公證蓋章,再寄回來是不是可以?
2. 對方不要孩子不付一分錢撫養費的無人性協議,是不是隻要我同意了,法官也會同意?
3.賓州提供兩種no-fault uncontested divorce,一種是雙方都同意,一種是分居已經兩年以上。如果我申訴後一種,是不是更快?我如何證明他已經離開美國三年了,回國時的機票或護照複印件上的出境章可以嗎?
謝謝各位指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