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請問老貓,美國公民回中國接受已故親人的遺產,帶回美國,兩邊都要上稅嗎?

來源: 單身老貓 2011-07-31 21:09:46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2471 bytes)

美國的遺產稅基本上是針對留下遺產的公民與永久居民苛征稅款,相關資料請參考這個資料.(這是 2009 的資料,2010 十二月總統簽暑的新法案降低遺產稅(Estate Tax):原來遺產稅定於2011年恢復最高豁免額100萬元、和55%最高稅率。但是新稅法把豁免額提高到一人500萬元,最高稅率降為35%,並適用2011和2012兩年。

http://bbs.wenxuecity.com/law/83075.html

任何美國公民在海外如果擁有銀行帳戶、經紀帳戶(Brokerage account)、共同基金(mutual fund)、單元信托基金(Unit Trust)以及其他金融帳戶,並且這些帳戶內的累計資金超過5萬元,就必須填寫外國銀行和金融權表格TDF90-22.1(Reporter of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uthority,FBAR)。 需要申報資料包括帳號、金融機構名稱、及帳戶內當年最高金額。如為股票帳戶,則需提供發行機構的名稱及地址,以及該股票當年最高金額。海外未上市股票的市值也包含在應申報資產內在此同時外國人贈與美國人是免稅的,但外國個人的海外贈與超過10萬美元,受贈者必須申報(表格 3520 Annual Return To Report Transactions With Foreign Trusts and Receipt of Certain Foreign Gifts)向國稅局申報該筆饋贈,3520表格應該每年和1040表格一起申報,如果不報,罰款將是未報或漏報金額的5%,一直到25%為止'

所以原則上如果外國人向美國人饋贈,美國人作為受贈人,不需負擔贈與稅,也不需負擔所得稅。因為外國人不受美國司法管轄,所以不需負擔美國的贈與稅,因此如果所接受的遺贈低於十萬美元,(加上中國的親人不是美國公民,當事人可以在中國開戶存入受贈金額之後,每年報稅時交TDF90-22表,如果超過十萬美元,需要 3520表和1040表格一起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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