仔細衡量一下自己手上的證據分量,望三思。

來源: 法居士 2004-09-20 13:54:15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664 bytes)
大體上象誹謗或侵犯名譽,是屬於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並且帶有刑事性質的,由此法官對這類案件的證據的認定把握很嚴,在審理過程中,首先對被告采取的是無罪推定,其次是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對證據的認定必須要求“毫無懷疑性”,另外各州在證據形式適用的認定上也有許多限製,比如有的州對沒有取得對方認可的錄音就不能作為法庭證據等。再有,關於“公眾”的認定,這也是最難把握的,比如在你的“親朋好友”中散布,是很難認定為“公眾”的(當然也有可能認定為“公眾”,那要看實際造成的後果了,比如朋友的無意再散布等)。假如散布到《文學城》的BBS上,那就足可以認定在“公眾”場合了。
另外,要注意的是,有的州還適用“反座”,告不成,對方會反訴你誣告。
仔細衡量一下自己手上的證據分量,望三思。

所有跟帖: 

你完全在誤導別人,你是哪個學校畢業的? -JANKOLLER- 給 JANKOLLER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9/20/2004 postreply 14:33:24

不要張狂,你有不同見解可以說出來。學法律的,先要學會尊重人。 -法居士- 給 法居士 發送悄悄話 (26 bytes) () 09/20/2004 postreply 21:07:52

隻是感覺你說的這些不象正經學校出來的. -JANKOLLER- 給 JANKOLLER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9/21/2004 postreply 06:3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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