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除非公司明確的規定不準許員工這麼做,AS LONG AS 您的先生沒有 release 工作的資料給予其他公司,對方沒有話可說.(對方要告,隨他,因為對方需要提供相當明確的資料來證明他們的指控,隻要你們自己問心無愧,這不是問題),同時如果這個 U 盤是屬於您先生個人的財產,如果他個人沒有同意,"老板娘讓領導當著她的麵打開他的U盤"這個行為本身有可能已經觸法
(B)雇主替員工申請 H 簽證與綠卡,不代表員工簽署任何賣身契一定要在取得綠卡之後需要替僱主工作,事實上移民法中有相當明確的規定說明這個部份,在此同時,AS LONG AS 你們在申請的文件上沒有提供任何不實的資料,原則上因為你們的案件有律師代表你們處理,對方不太可能可以用"對於美國政府隱瞞不符事實"來做任何事,事實上,任何問題應該由處理這個案件的律師來負責,(如果在申請案中確實有低報工資的情況,因為申請時需要公司出俱相關資料,所以真正要追究,有麻煩的是這個公司)
(C)良禽擇木而棲,所以你的先生可以放心找工作,AS LONG AS 他沒有在與現在僱主簽約時有簽署任何"非競爭條款"禁止他在離職之後若幹時間之內在相關行業中找工作,(就算有這個條款,許多情況仍然可以從法律的角度來挑戰這個條款的合法性)
(D)個人會建議您的先生,好好工作,不要自己亂了手腳,既來之則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