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美國的家事法是採用屬地主義,也就是說任何人隻要在美國境內就可以受到當地法律的管區與約束,所以原則上如果人在美國境內,有合法的簽證,同時住滿該州所需要的最低居住標準時間,(有的州 90天,有的是六個月,(最短的應該是內華達州的六個禮拜)那麼就可以在該州提出離婚,(然而如果你們不是在該州結婚,而是在中國結的婚,原則上您們在辦理時,州法院應該會需要你們提供正式英文本的結婚證明,所以你們仍然需要委託在華親友或是親自回國在當地戶政機構取得結婚登記證明,同時在公證處翻譯與工證之後帶回美國辦理),同時你們辦理離婚完成之後,仍然需要在中國駐美使領館認證之後,送回原來登記結婚登記的戶政機構辦理離婚登記,取得正式的文件,這樣你們的離婚才能在中美的法律之下都有效. 這就是為什麼個人會建議一般留學生不要輕易考慮離婚,因為這個手續相當麻煩,當然你們也可以利用時間回中國辦理整個程序,同時將離婚證明翻譯成英文公證之後帶回美國,那麼你們日後另外考慮在美結婚時不會有不必須的麻煩. (過去有案例是留學生單方在美國訴求離婚.另一方在中方法院成功推翻美方裁判的案例,所以另一方再婚之後.發現自己犯了重婚的問題)
同時中方駐美使館沒有刑事或是民事裁判權,所以不能在美國境內裁判任何離婚的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