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漏偏逢連夜雨,老貓大俠幫幫忙。

還是我那對那離婚的朋友。男方剛被公司無理解雇。他是CONTRACTOR, 和一家雇主A公司簽訂的合同,有口頭說明是6個月的合同。 但合同上沒寫,隻寫明可以隨時解雇,不需要理由。他和另外3個人同時被A公司雇傭,為B公司工作。B公司的經理也多次在公開場合說這是一份長期工作。但是後來經理也不知為什麽,就告訴A公司提前終止了我朋友的工作,其他倆人沒動。不知這種情況是否能得到勞動仲裁部門的幫助?如何聯係勞動仲裁部門?聽說加州有這樣的政府機構。老貓或各位版友有知道的請告知。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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