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ggravated Stalking 一般是屬於重罪(Felony)控罪,所以這是為什麼有可能問題比較麻煩的原因,同時因為當事人學生簽證失效,所以在美國沒有合法居留的身份,因此在考慮當事人有逃亡的可能,保釋的問題可能不是那麼簡單.
同時如果當事人因為移民簽證的問題轉移現在關押在該州的 immigration detention facility, 那麼情況是,這必須等當事人的刑事案件終審之後,如果獲判無罪,才會開始考慮有關移民的部份,如果獲判有罪,同時獲得刑期,這個案件必須等待刑事責任結束之後才有可能進入移民法庭的程序,所以這是有可能為什麼律師會有這樣的說明 (同時因為你們不是當事人也不是當事人的父母,所以他的代表律師基於客戶保秘的規定,應該不能告訴你們太多的詳細情況)
所以如果是上述的情況,保釋的問題必須在刑事庭與移民庭同時處理,同時保釋之後也不可能立即回國,必須至少等待到刑事問題處理完之後,再依據自願離境的程序在移民法庭進入遞解出境的程序.
個人會建議,如果當事人本身 (不是他的父母) 願意自動離境,可以考慮讓律師與處理刑事鞚罪的 DA 做認罪協商,如果案件能夠以輕罪(沒有刑期)的方式處理掉,再經由自願離境的處理程序,這或許是讓當事人能夠盡快回到其家人身邊
其實這個案件依據您所提供的資料,老貓的直覺是,這應該跟前一段時間另外一個案件(翟田田)的案件的處理方式相當類似,原則上如果當事人願意離開回國,這個問題應該不難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