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人是個50多歲的白人,當初進來時由於我自己偷懶,隻看了他打印的Credit Report,
覺得還可以就讓他進來住了,我愚蠢的另一件事是隻收了他一半的Deposit
我在合同上寫明了4月1日必須把一個月的rent 和另外一半Deposit一起付上,他同意並且簽了字
但是他4月1日找種種借口不給錢,先是說自己下周一會收到8000多進賬,我就讓他有多少先付多少,
他又說他現在隻有夠周末食物和汽油的錢,我讓他寫下周一錢必須到帳否則搬出去的保證書,他又堅決
不簽。
所以我昨天已經正式向他發出3 days notice, 今天到那才發現,他居然把他臥室的鎖換了,我馬上報警,
警察來了,查了他的背景居然說他clean record,警察問他換鎖一事,他居然汙蔑說我以前偷偷進過他的房間。
警察讓我走正常程序,大家有什麽好辦法早點把他趕走嗎?不勝感激
(現在有別的室友也說他經常出門不關車庫門,我可不可以拿這個做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