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海外的某些華人的確喜歡在同胞身上使壞,這已成了一種“現象”。
你們的情況,關鍵在於你們與AGENT之間交流來往的證據,口說是無憑的。如果沒有這方麵的證據,字已簽了,那你們也隻好認了。沒有證據,無論哪個大律師,都打不贏這場官司的。
不過對這種AGENT要給予譴責,找他/她所在的相關上級反映。對他/她來說,這種損人的事情做多了,客戶反映多了,他/她的信譽就會有問題,飯碗就會保不住。居士所知,他們這一行,信譽很重要。
•
回複:回複:請熱心人指教
-missmiss-
♀
(69 bytes)
()
09/15/2004 postreply
19:41:24
•
當然算, 和AGENT聯係, 爭取你們的權利, 如有損失
-stp-
♂
(93 bytes)
()
09/15/2004 postreply
20: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