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協議離婚,就孩子的撫養費達成協議,女方同意多拿財產,這樣男方少付撫養費。可是離婚需遞交child support schedule worksheet,根據收入算出來的撫養費比我們協議的要高,請問我是不是必須按照worksheet算出來的數目付撫養費。如果不是,我該怎麽做才能讓法官同意我支付我們協議的數目。
如果法官review後覺得不合理,他會修改成自認為合理的數目,然後判決,還是說打回我們修改,我們再遞交?
worksheet要求雙方按比例分擔,但女方願意承擔保險等費用,法官會同意嗎?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