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大家幾個問題

夫妻協議離婚,就孩子的撫養費達成協議,女方同意多拿財產,這樣男方少付撫養費。可是離婚需遞交child support schedule worksheet,根據收入算出來的撫養費比我們協議的要高,請問我是不是必須按照worksheet算出來的數目付撫養費。如果不是,我該怎麽做才能讓法官同意我支付我們協議的數目。

如果法官review後覺得不合理,他會修改成自認為合理的數目,然後判決,還是說打回我們修改,我們再遞交?

worksheet要求雙方按比例分擔,但女方願意承擔保險等費用,法官會同意嗎?

 

謝謝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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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guideline少恐怕不行吧?女方少拿點財產? -傻等啦- 給 傻等啦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3/22/2011 postreply 22:45:07

有沒有知道的幫幫忙 -天天心煩- 給 天天心煩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3/28/2011 postreply 12: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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