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大概是這樣的.
八月中旬我們看上一個房子,九月初簽了合同.之後請人驗房子,發現Crawl Space有裂縫
,支撐房子的主梁也有裂縫, 房檢報告說有結構問題,建議請結構工程師評估.裂縫都有修補過的痕跡
,但是Disclose裏並沒有提到. 我們決定不要了,結果被雙方Agent告知不能就此不要,要提出
維修要求,按合同如果對方不接受要求才能提出解除合同.於是我們提出降價, 並由我們去找結構工
程師評估,找人修理,由對方付費. 但對方在接到我們要求的第二天,就自行找了結構工程師出報告說房屋
沒問題. 我們發現報告裏並沒有提到主梁裂縫,立即發信說這報告不能讓我們信服,既然對方不肯按我們
要求修,我們要解約. 並寫了書麵Notice解約. 對方並未理睬,自行找人做了所謂的修補,並發律師信說他
們已經答應了我們的要求修補,我們不能不買. 過了Closing Date, 就把我們告了.
我們仔細看了合同,合同裏說如果賣方不接受買房的維修條件,那麽買房就可以寫書麵
Notice解約, Deposit歸還買房. 但他們卻胡攪蠻纏地說他們接受了我們的維修條件.
想請教一下,我們必須請律師嗎? 這種情況我們勝訴的把握有多大?
多謝各位.
求助, 被賣家告上法庭. 求老貓和其它房地產專業人士指點.
所有跟帖:
• 對方有律師,你有律師幫你看文件嗎?建議找個房產律師把所有文件看一邊,再作決定. -香香生煎饅頭- ♀ (125 bytes) () 12/17/2010 postreply 06:00:36
• 歎一下人窮誌短 -ahhhh- ♂ (235 bytes) () 12/17/2010 postreply 09:36: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