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到了非離不可之地步, 在你來說可要求他付贍養費,但因為雙方收入相差不多, 除非他肯, 否則你可能拿不到. 至於孩子之撫養費, 有加州政府之規定,他隻能多付, 不可少給.至於婚後之財產(例如房子, 投資, 儲蓄方麵) 都要爭取最少一半. 最好是辦離婚前雙方先有一個協議, 對贍養費, 孩子之撫養費(以至將來之教育費等), 婚後之財產, 孩子之撫養權, 探視權等有共識. 否則打官司隻是兩敗俱傷.
回複:也許不應該說思想上出軌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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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好像除了撫養費我也得不到什麽了。唉,男女在婚姻離婚上還是太不平等了
-恍惚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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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2010 postreply
10: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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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老公壞,但怎麽就男女不平等了呢?
-稻穗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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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2010 postreply
14:2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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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謝謝!好像除了撫養費我也得不到什麽了。唉,男女在婚姻離婚上還是太不平等了
-opin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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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7/2010 postreply
20:4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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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公不準備要孩子,特別是老二,說是沒有感情。這件事情一個媽媽肯定做不出來。
-恍惚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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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2010 postreply
01: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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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你LG收入的30%,要成為你倆孩子的扶養費到18歲,你還不滿足?
-鳴秋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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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2010 postreply
07:5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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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道不該付?撫養孩子隻是錢的事嗎?錢隻是最基本的罷了
-smil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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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8/2010 postreply
08: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