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到了非離不可之地步, 在你來說可要求他付贍養費,但因為雙方收入相差不多, 除非他肯, 否則你可能拿不到. 至於孩子之撫養費, 有加州政府之規定,他隻能多付, 不可少給.至於婚後之財產(例如房子, 投資, 儲蓄方麵) 都要爭取最少一半. 最好是辦離婚前雙方先有一個協議, 對贍養費, 孩子之撫養費(以至將來之教育費等), 婚後之財產, 孩子之撫養權, 探視權等有共識. 否則打官司隻是兩敗俱傷.
回複:也許不應該說思想上出軌
所有跟帖:
• 謝謝!好像除了撫養費我也得不到什麽了。唉,男女在婚姻離婚上還是太不平等了 -恍惚之間- ♀ (0 bytes) () 12/16/2010 postreply 10:13:05
• 你老公壞,但怎麽就男女不平等了呢? -稻穗兒- ♀ (0 bytes) () 12/17/2010 postreply 14:29:42
• 回複:謝謝!好像除了撫養費我也得不到什麽了。唉,男女在婚姻離婚上還是太不平等了 -opinion- ♂ (93 bytes) () 12/17/2010 postreply 20:45:20
• 老公不準備要孩子,特別是老二,說是沒有感情。這件事情一個媽媽肯定做不出來。 -恍惚之間- ♀ (0 bytes) () 12/19/2010 postreply 01:12:06
• 法律上,你LG收入的30%,要成為你倆孩子的扶養費到18歲,你還不滿足? -鳴秋閣- ♂ (44 bytes) () 12/18/2010 postreply 07:58:43
• 難道不該付?撫養孩子隻是錢的事嗎?錢隻是最基本的罷了 -smile2- ♀ (0 bytes) () 12/18/2010 postreply 08:3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