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如果是為了錢和他在一起,就不會簽這種不平等的協議了,我也是想保護我的權益,我覺得他如果隻是把婚前的財產公證掉了,我沒有任何想法,可是他現在連婚後他的收入也公證掉了,難道婚後的財產不是我和他的共同財產麽?
他不要我出去工作,說是這樣他的稅收會增加,而且我帶著一個孩子,我希望他送孩子去DAYCARE,我出去工作,他也不同意,他說我出去工作,嫌的錢也隻夠付個DAYCARE。
我何嚐不知道自立自強是最好的保護自己的方法,但是難道他保護自己一定要侵害到我的利益麽?難道我為家庭付出就不是付出,婚後的收入就是夫妻的共同財產麽?
再說了,想他立遺囑就是想他的財產麽?我又不知道什麽時候會用得到遺囑,我隻是希望一旦有事,能保護我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