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到小額法庭起訴對方,對方在開庭很久前就給法庭寫了信,但他沒有把這個信也發給我。這封信上很多謊言,但我沒有看到這信,所以開庭時候,我沒有帶針對反駁這些謊言的證據。
開庭期間我才知道對方寫了信,但我沒看到。我對法官說了這事,但他不放聲。
過程就是我簡單說了原因,對方再說了原因。然後法官就直接判了。我開庭結束後才看到這信,好多謊言。
請問這個信我是不是有權在開庭前看。對方是否不合法? 因他沒有在開庭前給我這信,開庭期間我也沒有看到他的信。所以我無法在開庭期間針對他的謊言做答辯和給證據。所以結果反而對我不利。
我拿到出庭通知的時候,通知上麵寫了這是最終判決,不能上訴。
我也不明白為什麽第一次的開庭就是最終判決,還不能上訴。
謝謝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