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初來乍到美國,什麽都不懂,如果問了愚蠢問題,請大家不要見笑:
我剛瀏覽了幾個帖子,知道這加州離婚的話,婚前婚後財產都一分為二,那麽,請問有沒有一種辦法,保護自己比較貴重的婚前財產(父母給自己置辦的房子)的? 是不是可以公證? 如果公證 是不是自己單方去就可以? 其他州的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還有,如果在婚姻期間,如果父母去世,自己繼承父母留下的首飾或者股票,那麽這些在離婚的時候是不是不可避免地也要和對方均分? 有沒有辦法進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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