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想把一本中文書翻譯成英文,但聯係不上原作者。若無原作者許可就翻譯,合法嗎?

來源: 單身老貓 2010-10-09 21:30:54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6203 bytes)

老貓不是這個問題的專家,然而就個人想到的問題簡覆如下.

您的問題其實相當的複雜,原則上包括三個問題

(A)這本中文書的版權歸誰? (不一定是作者,事實上有可能是出版這本書的出版社或是任何相關的第三者).所以聯絡不上原著作人並不是重點,重要的是誰有權授權您進行翻譯的工作.

(B)這本書是否已經授權其他出版社進行翻譯,其中最重要的重點是"翻譯完成之後的產生的附加著作權以及獨立著作權的保護",也就是說如果這本著作已經授權第三者進行翻譯,不論原著者或是授權進行翻譯的作者都有權要求您不能進行翻譯.

(C)最後有一個重點是要看您所在的國家,(假定是美國)與著作者所在的國家之間的相關外交協定對於翻譯著作的授權與強製授權之間的相關規定,所以簡單的説,如果您翻譯的東西有一定的急迫性,同時有一定的必要性,有可能可以引用強製授權的條款來免除您的任何法律上的責任.

這裡老貓幫你找的是台美之間對於翻譯授權的相關規範,如果原著作人在中國,您需要查找相關的外交協定是什麼.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與美國在臺協會著作權保護協定 列印

http://ipc.judicial.gov.tw/ipr_internet/index.php?option=com_content&task=view&id=88&Itemid=346&limit=1&limitstart=1

 

其中對於您所提到的情況的相關規定是 (這個協定是雙方護惠的條約,所以原則上釋用於雙方)

) 申請授權之人無法與權利所有人取得聯繫時,應對著作上所顯示之
   發行人及本協定各該方指定之資訊中心,以航空掛號郵寄其向主管
   機關提出之申請書副本。
 (
) 依本附錄賦予授權所為之翻譯版本,其發行時應於所有版本註明著
   作人之姓名以及原著作名稱。
 (
) 依本附錄所賦予之授權,不得及於翻譯品之輸出,且該授權之效力
   僅限於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領域內翻譯發行。
 (
) 依本附錄賦予授權發行之版本,應具中文記載註明該版本僅限於北
   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所代表之領域內發行分銷。
 (
) 北美事務協調委員會應確保下列各項目之規定:
   甲 授權之許可,須依指定機關規定之程序為之,著作人或著作權
     人或其指定之代表人具有下列之權利:
     1 有會同顧問在場協助下辦理之權,
     2 得提供證據及審查授權申請人,及
     3 對許可授權之決定,有提出立即申訴之權。
   乙 為維護翻譯權人之權益,該授權應提供公平之補償,該補償額
     度須符合締約雙方領域人民一般經自由磋商而得之授權權利金
     的標準。
   丙 補償金之支付及匯交,如因國家貨幣規定有所幹預時,締約雙
     方須盡力確保以可兌換之貨幣或其等值之物之匯付。
   丁 對於下列情形,應建立迅速及有效之程序,以終止依本製度所
     賦予之授權:
     1 被授權人違反主管機關頒布之授權規定或違反本附錄之規定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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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該書的出版社 -老恐龍- 給 老恐龍 發送悄悄話 老恐龍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10/10/2010 postreply 00:58:53

Got it. Thanks a lot! -slny- 給 slny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10/10/2010 postreply 09:5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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