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如果您計劃留在美國發展,您需要立即將孩子接回美國.不能等待到開庭. (如果您能夠在開庭之日帶著孩子出庭,對方許多的論點就不攻自破),重要的是你需要與您的前夫商討一下現實的問題,這個孩子是你們兩個人的,所以不要用孩子做為傷害對方的武器. 如果你們兩個人能夠做出一個雙方都滿意的協定,這個訴訟基本上沒有必要需要繼續下去.
(B)如果對方堅持這個訴訟,您需要請律師代表您出庭處理,您的立場在於您當初做這個決定的理由是基於經濟上的考慮,如果您的前夫沒有提供任何child support,您就有相當好的立論點,如果對方有支付 child support,您就比較麻煩,因為您需要證明對方所提供的child support是用在孩子身上. 也就是說您需要有一個銀行的資料來證明這筆錢都按時轉給您的父母.
除非您是法律專業,任何涉及到監護權的法律案件,老貓絕對不會建議當事人在沒有律師陪同的情況下出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