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離婚,應在哪兒起訴?
外國人之間、外國人與中國公民之間在中國境辦理離婚,應按下列規定辦理:
1)不論雙方是自願離婚還是一方要求離婚,一律按訴訟程序辦理。按照此項規定,離婚當事人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被告對人民法院管轄不提出異議,並應訴答辯的,視為承認該人民法院為有管轄權的法院。
2)按照《民法通則》第147條“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的規定,由我國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訴訟,適用我國婚姻法和其他有關的政策法律規定。
3)涉外離婚案件,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一方當事人向外國法院起訴,而另一方當事人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可 予受理。判決後,外國法院申請或者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承認和招待外國法院對本案作出的判決、裁定的,不予準許;但兩國共同參加或者簽訂的國際條約另有規定 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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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國委托律師辦理離婚
離婚案件中的一方或雙方,可以在不回國的情況下,可以委托國內的律師或親屬作為代理人,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或應訴。但當事人必須向法 院出具委托書和意見書,委托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麵意 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後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撫養等書麵處理意見。
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離婚案件委托了訴訟代理人的,本人仍應出庭,如果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麵意見。此書麵意見可經大使館或領事館證明後寄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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