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法律依據官方正式的資料是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11月4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修正
這幾年沒有再修正過
其中第六條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這個要求並沒有變
同時第八條
第八條 收養人隻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製。
您可能說的是這個部份,但是這與樓主的情況不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