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關於離婚的問題--提到離婚總是傷心的

1。男方公民,為女方辦的綠卡,臨時的還沒換成永久的,如果離婚了,聽說女方還可以單獨找律師換永久綠卡,是嗎?
2。離婚後如果換到了永久綠卡,多久可以入籍,不離婚應該是3年,如果離婚了是5年嗎?
3。男方有固定工作,女方暫時沒有。如果提交離婚申請那時,女方還沒有工作,會判男方給你女方生活費嗎?一般是工資的多少?
4。如果提交離婚申請地時候,或者辦理離婚手續的時候女方已經找到工作,還會給生活費嗎?是不是要看誰工資高?
5。在無過錯州離婚,不管誰的錯,哪怕是對對方精神上造成了極大的傷害,並影響了身體健康,也不需要造成傷害的一方負責或者賠償,是不是?
6。如果共同生活期間,女方沒有收入,那男方的收入,需要進行分配嗎?怎麽算?看帳戶的剩餘還是按照收入算?都花光了怎麽辦?男女雙方婚前各自存款不需要分配是不是?
7。如果兩個人分居一段時間,各自賺各自花,離婚的時候收入需要加和平分嗎?按照當時剩餘的還是按照收入?如果比如男的工資都花光了,怎麽辦?
8。如果婚後添置財產,買房子的時候,女方沒有出錢,是不是離婚的時候,也分不到房產的任何份額?但是因為房子還是有貸款,我記得貸款是有連帶的,男的如果不還,女的還是要還的,是這樣嗎?還是如果女方得不到任何房產的話,就不需要理房貸?如果女的堅持要房子,同意獨自還清剩餘貸款呢?
9。一方堅持要離婚,一方堅持不肯,會出現什麽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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