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初找工作的時候這家公司聯係我,問我願意不願意到別的
公司去做contractor。意思就是說作為他們公司的雇員在別
的公司裏當contractor.
麵試的時候是去招contractor的公司麵試的,通過麵試之後,
是目前這家公司發offer給我。招contractor的公司將錢付給
雇我的公司,然後由雇我的公司再來發薪水給我。
作為目前公司的雇員,有醫療保險,401K等等福利,也有
holiday pay, vacation pay。可以選擇不要醫療保險,
holiday pay等等福利而獲得高一些的薪水。薪水也是按小時
來計算的。
當初簽offer的時候寫明了有holiday pay,vacation pay.我當時選擇了不要醫療保險,這個條款很清楚的寫在當初的offer
裏。 幹了4個月之後突然告訴我我的offer有錯誤。我覺得無法接受他們的說法,難道offer是可以說“對不起,係統搞錯了”就可以隨便修改的嗎?
難道雇員的權利就沒有法律保護嗎?
謝謝
謝謝答複,情況是這樣的:
所有跟帖:
• 原來你是這麽一種情況, 那跟我們公司的 -HenryLi- ♂ (102 bytes) () 08/02/2010 postreply 20:52:32
• 我知道你說的那種contractor,130%的full time的薪水。 -小心問一下- ♂ (507 bytes) () 08/02/2010 postreply 21:01:25
• 很多這樣的公司 -ahhhh- ♂ (119 bytes) () 08/03/2010 postreply 13:30: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