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的關鍵在於您就算出庭,這個判決應該也是一樣的情況,所以您可能沒有什麼可以去爭議的,同時對方律師將這個資料寄到您的舊地址並沒有錯,as long as 在原始提出訴訟的卷宗中您是使用這個地址. 事實上這是您個人的責任去設立一個合理的轉信方式,同時一般您的開庭時間與對方file這個 motion之間應該有至少5到10天的間隔,因此如果您在郵局中設立了轉信的機製,您應該可以及時收到這個通知
在此同時,因為您沒有律師代表您,所以這是您的責任去隨時check您的案件的進展狀況,老貓不知道您在那裡,然而大部份的州您現在都可以依據案號去查詢您的案件的進展與對方的反應,所以老貓不知道是泥所在的法院沒有這個機製或是您忘記去查詢.
最後依據您的說法,您可能確實沒有一個案件,因為您如果拒絕使用賣方的貸款經濟人,事後您說因為您貸不到款所以要退出,理論上對方應該是在理上,這也就是為什麼您輸了這個案件的主因,如果您配何對方的要求確貸不到窾,您就有理.
(對方如果須要您事前付費,理論上並沒有不合理,as long as 對方沒有用特別的待遇差別對代您與其他的客人,您就不在理上)
當然以上的看法完全是依據您現在所提供的資料去推斷,如果與您的情況有出入,請您原諒,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