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複:在中國, 收養兄弟姐妹的孩子叫"過繼", 是麽?

來源: 單身老貓 2010-06-21 13:43:37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0495 bytes)
回答: 孤兒中國政府才容許收養。老恐龍2010-06-21 12:15:58
這是相關的資料
http://chinese.usembassy-china.org.cn/procedures.html

程序

代理機構可以直接向中國收養中心提交收養申請供其審議。申請應該包含所有必備文件(可以在“文件要求”部分找到清單),需要認證和翻譯。另外,每份申請都要說明是希望收養一個健康兒童還是殘疾兒童,希望的年齡和性別,如果願意,還可以說明你具體對中國的哪家福利院和或哪個地理區域感興趣。中國收養中心將對這些文件進行審查,直接或通過美國的持證收養代理機構通知準收養人,說明是否尚需其他文件或證明。

一旦收養申請獲得批準,CCAA 將根據申請從各省民政局提交給CCAA的書麵材料中尋找相符的兒童。一旦確定合適的兒童,CCAA將通過美國的收養代理機構向準收養人寄送介紹這名兒童的信件、照片和健康記錄。中國政府提供的這些材料中未能回答的問題可以經由美國的持證代理機構傳達,也可由你本人直接向CCAA谘詢。

一旦收養申請獲得批準,CCAA 將根據申請從各省民政局提交給CCAA的書麵材料中尋找相符的兒童。一旦確定合適的兒童,CCAA將通過美國的收養代理機構向準收養人寄送介紹這名兒童的信件、照片和健康記錄。中國政府提供的這些材料中未能回答的問題可以經由美國的持證代理機構傳達,也可由你本人直接向CCAA谘詢。
為最終確定收養關係,準收養人需要親臨中國完成有關手續。在這一過程中須盡早早期部 明些變AN領事處,必須由本人親自到場打到校有各自不同得的同美國國土安全部美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聯係;在去中國處理相關事宜前,你必須拿到獲得批準的I-600A 表。
CCAA書麵通知你或你委托的美國收養代理機構已初步受理你提出的收養指定兒童的申請後,你可以通過委托的代理機構給予回複,表明自己願意完成指定兒童的收養,之後你會收到CCAA發來的正式通知,請你前往中國處理相關事宜。CCAA發出的正式通知書(“來華收養子女通知書”)蓋有CCAA的印章。準收養人在啟程前往中國前要拿到這份批準通知書。準收養人持有這份批準通知書可以直接到相應的兒童福利院所在轄區的市民政局辦理手續。隨後,準收養人會接受一係列麵談,同兒童福利院簽署合同;該合同將在市民政局登記備案;簽發經過公證的收養令。

不要求父母親自到北京獲得批準。CCAA會將批準收養的通知書轉寄給兒童的居住地。當地的兒童福利院、省民政局官員和中國的公證員看到這份通知書後才會處理收養事宜。這樣,已經在中國的任何收養人如果沒有這份批準通知書都需要在收養程序完成前到北京的CCAA獲取一份。

在中國收養子女的美國人通常在省會城市與公證員會麵,進行非正式麵談。中國公證員與美國的公證員不同,他們是有著重要職責的官員。通常有兒童福利院提供的翻譯在場。麵談在公證處進行(非法庭背景)。準收養人常被問及的問題包括:你為什麽要收養中國兒童?你現在有子女嗎(是收養的子女還是親生子女)?你的家庭背景?你為什麽沒有孩子?你怎樣保證會好好對待收養的這個孩子?
有時在登記處會再次進行麵談。有時會要求準收養人寫出收養兒童的理由及計劃。有時兒童福利院所在城市的公證處會同準收養人進行最後的麵談,所提問題與在省級公證處所提問題類似。最近在辦理手續的收養人被告知,根據CCAA的程序,已經努力征得北京方麵批準他們的收養申請。

準收養人在完成收養手續前,可以要求見一下這名兒童。見過這名兒童後,任何遺留問題及有關該兒童健康狀況或個人背景方麵的問題應該在收養完成前解決。準收養人可以在完成收養前,請美國大使館/領事館醫生名錄上的醫生對該兒童進行檢查。根據中國的程序,準收養人不太可能帶領這名兒童到遠離其居住地的城市醫院檢查。最終確定收養關係前,準收養人對這名兒童沒有法定監護權,中國政府也不允許帶領該兒童去異地。

所有麵談結束後,就開始簽訂合同並形成實際的收養關係,合同中包括向兒童福利院“捐贈”一筆固定的款項,數額在3000-4000美元之間。這筆捐贈並非賄賂,而是收養及與福利院簽訂合同所必需的。準收養人需要同福利院簽署收養協議/合同,然後在省民政局登記備案,支付中方所需的費用,並取得該兒童的中國護照和出境許可證。收養程序還包括同送養人或送養機構簽署一份協議,親自到中國的民政局登記並由指定的中方公證處執行公證程序。該兒童居住地公證處批準收養時,該公證處會出具公證過的收養證明、出生證明以及這名兒童生身父/母的死亡證明或福利院提供的遺棄聲明。收養關係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收養關係一旦確立,收養人就要對這名兒童負責。如果收養人在收養手續完成後對這次收養改變了主意,但是在帶領這名兒童離開中國前,中國政府不再將視該兒童為孤兒。該兒童在中國也就沒有資格享受醫療或教育福利,除非收養人出具聲明並經中國當地相關機構的公證,正式通知CCAA自己打算放棄收養該兒童。還應注意到,這類行為會妨礙收養人未來在中國收養子女。已經攜帶兒童返回美國並幫助其獲取美國永久性居民身份的收養人,如果不能撫養這名兒童,絕對不能輕易將兒童送回中國。收養人應該同其委托的收養代理機構或社會服務處聯絡請求幫助。


相關參考資料

http://www.chineseinla.com/f/page_viewtopic/t_12337.html


中國相關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1991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8年11月4日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決定》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收養關係的成立

  第三章 收養的效力

  第四章 收養關係的解除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合法的收養關係,維護收養關係當事人的權利,製定本法。

  第二條 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保障被收養人和收養人的合法權益,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第三條 收養不得違背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


第二章 收養關係的成立


第四條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五條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一)孤兒的監護人;

  (二)社會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第六條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周歲。

  第七條 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的限製。

  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係血親的子女,還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的限製。

  第八條 收養人隻能收養一名子女。

  收養孤兒、殘疾兒童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可以不受收養人無子女和收養一名的限製。

  第九條 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相差四十周歲以上。

  第十條 生父母送養子女,須雙方共同送養。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單方送養。

有配偶者收養子女,須夫妻共同收養。

  第十一條 收養人收養與送養人送養,須雙方自願。收養年滿十周歲以上未成年人的,應當征得被收養人的同意。

  第十二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均不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該未成年人的監護人不得將其送養,但父母對該未成年人有嚴重危害可能的除外。

  第十三條 監護人送養未成年孤兒的,須征得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

有撫養義務的人不同意送養、監護人不願意繼續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變更監護人。

  第十四條 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製。

  第十五條 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係自登記之日起成立。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係當事人願意訂立收養協議的,可以訂立收養協議。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

  第十六條 收養關係成立後,公安部門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七條 孤兒或者生父母無力撫養的子女,可以由生父母的親屬、朋友撫養。

  撫養人與被撫養人的關係不適用收養關係。

  第十八條 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送養未成年子女的,死亡一方的父母有優先撫養的權利。

  第十九條 送養人不得以送養子女為理由違反計劃生育的規定再生育子女。

  第二十條 嚴禁買賣兒童或者借收養名義買賣兒童。

  第二十一條 外國人依照本法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

  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經其所在國主管機關依照該國法律審查同意。收養人應當提供由其所在國有權機構出具的有關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應當經其所在國外交機關或者外交機關授權的機構認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麵協議,親自向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

  收養關係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到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認定的具有辦理涉外公證資格的公證機構辦理收養公證。

  第二十二條 收養人、送養人要求保守收養秘密的,其他人應當尊重其意願,不得泄露。


第三章 收養的效力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四條 養子女可以隨養父或者養母的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

  第二十五條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

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


第四章 收養關係的解除


第二十六條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係,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係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七條 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係。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複,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複,可以協商確定。

  第三十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除外。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借收養名義拐賣兒童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遺棄嬰兒的,由公安部門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出賣親生子女的,由公安部門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可以根據本法的原則,結合當地情況,製定變通的或者補充的規定。自治區的規定,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自治州、自治縣的規定,報省或者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後生效,並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可以根據本法製定實施辦法。

  第三十四條 本法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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