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當事人與您都在美國....
理論上對方無需也沒有義務立即重新開一張支票給予您. As long as 對方能夠證明對方確實開了這張支票給與您,同時對方的銀行帳戶中有足夠的現金可以支付這張支票上的金額. 同時您是一個正常心智的成年人,所以法律上您必須對您自己的任何行為負擔全部的責任. 因此在此同時對方在法律上也無需為您的行為負責.
然而對方並不是完全沒有任何責任,如果這是一張個人的支票,因為如果這是一個雙方的債務糾紛,對方銀行容許兌現的期限之內,(一般銀行對於六個月以上的未兌現支票有權拒絕兌現(理由是 “stale dated.” check)
詳細的說明請參考這個資料
http://www.getrichslowly.org/blog/2008/07/23/stale-checks-how-long-can-someone-wait-to-deposit-a-check/
也就是說對方應該在開立這張支票的六個月之內隨時在帳戶中保留能夠充分支付這張支票的金額,一旦您發現對方銀行帳戶中沒有足夠的存款,無法保證完全支付這張支票的金額,您仍然可以以對方無意"IN GOOD FAITH"去履行這個承諾(完全兌現這張支票)來提出債權的訴訟
如果對方給予您的是 cashier's check,那麼這是相關的法源容許您直接找開立這張支票的銀行要求協助的程序
http://www.law.cornell.edu/ucc/3/3-312.html
這是相關處理程序的說明
http://www.ckfraud.org/problems.html
當然如果這是一個債務糾紛,同時對方使用的是一個個人的支票,您並不是說就沒有任何方式來要求對方償還這筆錢,您可以做的是等待六個月之後,以所持有的支票已經成為 “stale dated.” check 為由,要求對方重新開立新的支票,如果對方不願意合作,您可以在法律容許的追訴期之內提出債權的訴訟....
回複:也問一個關於支票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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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常專業,謝謝! -goldengate- ♂ (0 bytes) () 06/12/2010 postreply 14:1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