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感謝老貓的指點!再請教以下有關法律的問題, 似乎大家都可從您的回答中得益的.
1. "64/09/10"在美國的法庭上是否可以解釋成"Sept 10,1964", 而不是"日期本身不存在"? 我知道在中文和Australia英文是有這樣先用兩位數寫年份的.
2. 警車是否可以在不開警燈的情況下超速行駛? 當時我是跟在警車後在左lane開,右lane有別的車幾乎同速行駛.過了七八分鍾,警車轉到右lane,我大概還是保持65m/h,警車是62m/h(他自己說的),所以我慢慢地就超了他且並到右lane警車前麵開,一分鍾內警燈就亮了(罰單上寫miles followed=1.5,miles timed=.5).我停下後,警察先問我知不知限速,我說"65",他說是"55", 我接著說隻是"follow the traffic",警察說他開62m/h,我不隻是跟在後麵而是把他超了,就說明我是超速了.那麽我們是不是應搞清"警車是否可以在不開警燈的情況下超速行駛"? 因為如果正常情況下警車是要在限速以下,那我把警車超了,也不能說明我就是超速了.
3. 到底是不是超速10m/h以內的話,警察是不管的? 自從我有駕照以來一直是這樣認為的, 所以我在35m/h限速區會開到40m/h-45m/h, 在65m/h限速區會開75m/h. 路上的車好象都是這樣開的,我不跟著似乎就有阻礙交通的嫌疑了. 很顯然,這次的罰單說明這可能是錯的. 但不知是否因為這警察那天剛好心情不好,還是見我不識時務,膽敢超越警車. 可以肯定的是,以後想要超越警車時,一定要搞清限速--我當時還在納悶為何警車那麽慢, 沒反應出已進入55m/h區. 但是大家平常都在超速開車,這是不是也有一定的法律原因? 有沒有可能說那些測速儀器的準確率都有一定的範圍,比如剛好是10m/h? 所以在法庭上這也曾被用來作為無罪辯論的理由? 我是否也可以申辯說我當時可能不是開"62/h",而是"60m/h"或更低? 因為我查了法律,超5m/h以下在這裏是不用記點的.當然無罪不用記錄的話那就更好了--我的駕駛紀錄到現在為止還是清清白白的.
4. 如果我跟法官說"警察連"0"和"6"都不分的話(罰單上出現兩次這錯誤),我們是否可以懷疑他讀的速度不準確?" 法官會怎樣反應?這是否太牽強了? 但反過來想想,法庭上是否就應這樣據理力爭?
再次感謝!
多謝老貓,再請問警車是否就可以超速
所有跟帖:
• I told my son it is OK to speed 10% and round up, not 10mph. -Comfort.- ♀ (104 bytes) () 04/15/2010 postreply 11:43:57
• 誰說超速10m/h以內警察不管的? -peewee- ♀ (352 bytes) () 04/15/2010 postreply 11:54:17
• 路上正常車速基本都是超10mph上下,很多時開限速反而危險 -certin- ♂ (541 bytes) () 04/15/2010 postreply 21:4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