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參考內文的資料:如何去保持綠卡?

來源: dajia007 2010-03-16 10:20:26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4847 bytes)
如何去保持綠卡?

  持卡人必須滿足兩個條件:

  第一,綠卡持有人不可以成為被驅逐出境的人。最常見的導致綠卡持有人被驅逐出境的原因是嚴重犯罪。

  第二,綠卡持有人必須以美國作為自己的永久居留地。當然這並不是說綠卡持有人不能離開美國,重要的問題是綠卡持有人必須能夠說服移民官員,申請人確實以美國作為自己的永久居住地,並不打算在其他國家定居,因為美國移民歸化局總是試圖通過綠卡持有人的行為來裁定其意圖。麵對這樣的懷疑要學會坦然受之,懷疑是移民官的工作本能,化解這種懷疑隻有憑借申請人的坦誠。

  移民法規定,任何非美國公民都必須持有簽證或相當於簽證的替代文件才能進入美國。綠卡持有人的綠卡僅僅在其離境不足一年時間的情況下才可以作為簽證替代文件使用,在這一年時間內可以持綠卡自由進出美國。如果逾期未能返回美國,綠卡持有人就不可再使用其所持有的綠卡作為簽證替代文件進入美國。

  一般說來,如果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一年或更長時間,綠卡持有人的綠卡就有失效的危險。在富有經驗的移民官員眼裏,一年或更長時間的離境意味著離境者將有放棄美國居留地的可能性。

  對移民官這樣的觀點可不能掉以輕心,申請人最好審讀一下自己的行為,是否涉嫌有放棄美國永久居留地的意圖。千萬不要認為隻要每年進入美國一次就可以保持綠卡,這種誤解極有可能帶來更多的麻煩,甚至讓申請人多年的心血付之東流。你在今年是2月10日離開美國的,在明年就必須於2月10日之前進入美國。移民局從來沒有把每年進入美國的次數進行量化,他們看的是綠卡持有人離開美國的實際日期,注意的是綠卡持有人的真實意圖。意圖是一種隻能意會的感覺,如何對這樣的虛無飄渺的感覺做出準確無誤的判斷,移民官依靠的是富含主觀色彩的獨到的觀察力。誇張一點說,移民局那些官員決不會放過能反映綠卡持有人“選擇自己的真正永久居留地”意圖的任何蛛絲馬跡。出現了意外情況要及時彌補。

  我們還會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綠卡持有人在境地外停留超過1年的時間,的確是事出有因。當初他/她離開美國時,隻是打算在國外作短暫的停留,可後來有了無法預料到又無法避免的原因,使其在國外滯留了1年以上的時間。可是1年之後,綠卡已經失效了。這個時候,後悔是沒用的,強辯也行不通。惟一的辦法是出示充分的證據,讓移民官相信自己從未想過要放棄在美國的永久居留地,自己長期停留在美國境地外是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所造成的。如果能夠使移民官相信申請人不想放棄在美國的永久居留地的初衷,申請人仍然可以保留其永久居民身份。但這時持卡人已不能再使用其綠卡作為簽證替代文件進入美國,而必須到美國領事館申請特殊的“返回居民”移民簽證,才能持該簽證回到美國。

  要取得這種移民簽證,首先要說服領事官員,證明自己在當初離開美國時隻是打算暫時離開美國,自己從未想過要放棄在美國的永久居留地。同時,要證明自己長期停留在美國境地外是由於不可預見的原因所造成的。例如,提供醫生的證明信,說明自己或家人由於身體健康問題而不得不停留在美國境外等等。如果綠卡持有人無法解釋自己在1年時間內未能如期返回美國的理由,極有可能失去綠卡。

  當然,大多數的綠卡持有人不會犯如此低級的錯誤。但疏忽大意的事情總是在所難免。我曾經認識一個年輕的女孩,她為自己爸爸的遭遇而憤憤然。 女孩的父親早年去了美國,經過多年的努力、等待之後成為綠卡持有人。在此之前,他一直沒有回過自己的國家。拿到綠卡不久,他決定回家看看。不曾想,他那多年未見的老母親因意外驚喜一病不起。母親的病程綿延不絕,他床前盡孝彌補多年的內疚。歸期一拖再拖,最後辦完喪事,已逾期近兩年。這時候,他無法使用綠卡回到美國了。他去過美國領事館,申述無效。領事館官員無法理解這樣的事情。這位先生真是無可奈何。後來,不知他是否“擺評”了此事。不過,遇到他這樣的情況,就應該在回家1年前先返回美國,申請再次回家的 “回美證”,這樣就可以避免陷入這樣的困境。而事情發生後,隻有能夠提供出足夠的文件證明逾期返美的理由,或許才有一絲挽回這種難受局麵的希望。

  我的一位律師朋友張先生對我講起他曾經做過的一個哥倫比亞女士綠卡案。這個案件與上麵所說的案件類同,結果卻別似天壤。 一位哥倫比亞女士在美國取得了綠卡,有1年,回故鄉哥倫比亞探親,一去3年未歸。再次回美國時,已經是3年以後,移民局當即收繳了她的綠卡,理由是綠卡持有人放棄美國永久居留權,通知遣返出境。這位女士急急忙忙找到張律師。張律師仔細研究她的材料,注意到這位女士在邁阿密有不少房產,說明她實際上並沒有打算放棄美國的居留權。另外,張律師看到了哥倫比亞的醫生出具了其姐姐身患重病的診斷證明。而其姐姐孑然一身,病榻前無人依靠,必須由這位女士照料的文件。張律師向移民法庭出具了全部證明,以此申述這位哥倫比亞女士並沒有打算放棄美國居留權,逾期未歸實屬無奈,必須照顧自己無依無靠的姐姐,這也是人之常情。移民法官承認證據充分,當場將綠卡還給這位女士,並宣布終止遣返程序。 這就是證據的妙用,用得好,也能“起死回生”。

  關於 “回美證”

  回美證又常被稱為白皮書,是專門為那些事先知道自己可能在美國境地外停留超過1年時間的綠卡持有人使用的簽證替代文件。如果綠卡持有人在離開美國之前就已經知道自己會在美國境外停留超過1年時間,那麽,綠卡持有人就可以在離開美國之前先申請“回美證”。回美證是在有綠卡的情況下,移民局允許其持有人在境地外停留不超過兩年的時間。申請人主動申請回美證,表明申請人想在離開美國超過一年時間後再回到美國,這就證明申請人有將美國作為其永久居留地的意圖。回美證不可以延期,且隻能在美國境地內申請。所以,如果綠卡持有人需要在美國境外停留兩年以上的時間,就必須在兩年時間到期之前先回到美國,然後再在美國申請新的回美證。回美證申請需填寫美國移民歸化局的131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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