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本來正準備買方,房子的INSPECTION也已經REMOVE了,DEPOSITE也交了,還沒有REMOVE LOAN CONTIGENCY.在這個當口卻出了這個事情.我們把買房的錢拿去交了保釋金, 所以沒有錢還可以買房,決定退出.我們經紀人跟對方如實談了,對方說我妻子吃官司的事情與他們無關,不同意完全退DEPOSIT,決定退一半,5000.我們覺得既然沒有REMOVE LOAN CONTIGENCY, 而且銀行也出了不貸款的證明,他們沒有理由不全部退,我們就沒有同意.我們的經濟人也說他會處理,叫我們耐心等待.現在對方把房子重新放回了MARKET,賣出去了.今天給我們發了一封信,決定一分錢也不退給我們,理由是我們沒有及時通知他們,(那個時候是聖誕節,沒有人上班)他們損失了兩萬塊錢.我們徹底傻眼了,沒有想到事情會變的這麽糟糕.
現在想問的是,他們有權利這麽做嗎?我們該請律師嗎?如果請的話,費用大概是多少?有什麽好的律師推薦嗎?
真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希望大家能幫忙出出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