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連環撞 最後麵車輛責任最大
記者王善言洛杉磯報導January 22, 2010 12:00 AM
近日天雨路滑,容易發生車禍。網上流行帖文稱,連環車禍中,若遭後車撞到再撞上前車,隻要當時汽車速度是零,通常後車要負責前麵兩輛汽車損失理賠。但若中間車子為行進狀態,保險公司將以駕駛人未及時煞車以避免撞到前車為由,拒絕理賠最前麵一輛汽車的損失。
源自台灣的帖文指出,汽車險對推撞及追撞有不同理賠。如果中間的汽車被後車撞到,又撞到前車,當時時速為零,即叫「推撞」。中間汽車不必負責前車損失,由最後一輛汽車的保險公司全權負責前麵兩輛車的損失。
但若中間汽車當時在行進,被撞後又撞到前車,叫做「追撞」,逃不掉負擔前車損失責任。該文建議,有類似情況,中間的汽車要說當時車速是零,避免負擔責任。
然而洛杉磯警察及汽車險經紀有不同看法。洛縣警局華裔警官何思棋指出,若三輛車撞在一起,除非是前兩輛車先相撞,最後麵的車因躲閃不及又撞上前車,責任另當別論。否則一般會認為是最後一輛汽車駕駛人的責任。
何思棋說,車禍發生時,不論中間一輛車是被後車推撞或追撞,警方通常會認定是最後一輛車的過錯。但最後由保險公司理賠員(adjustor)判定。警方報告隻會依照證人說詞如實記錄,並根據經驗寫下車禍是誰造成,與為什麼發生,做為保險公司參考。
加州公路巡警局華裔警官陶定正也提出類似看法,他說,由於警方未目睹車禍現況,報告中警方看法(opinion)隻是個人意見,並非最後定奪權。
保險經紀劉雷玲芳說,類似連環車禍,警方通常認定是最後一輛車的過錯。但保險公司也會參考警察報告、現場證人說詞、駕駛人有無嗑藥等資料,判定責任歸屬。如果保險公司認為中間的車子因貼前車太近,以致被撞後又撞到前車,車主也有過錯,不見得會追究當時中間的車子是被後車追撞或推撞。
保險經紀王世偉說,案發時究竟是推撞或追撞,隻能靠駕駛人自由心證,缺乏證據。但通常保險公司較會相信最前麵駕駛人對案發的說詞。若駕駛人對保險公司理賠員的判定不服,可向保險公司申訴,但須提出證據。
由於南加州車輛很多,路上開車難免與人擦撞,甚至陷入連環車禍。他建議,最好提高責任險中的人體傷害險(bodily injury)及車身傷害險(property damage)保額,以求心安。
如每宗車禍每人人體傷害最多5萬元、全案最多10萬元,可提高至每人最多10萬元、每宗最多30萬元,或更多。雖然跳了一級保額,但半年保費可能隻增加20、30元,卻在車禍發生時,能發揮更大作用。